(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薛成罗与余景和、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罗,余景和,余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88号原告:薛成罗。委托代理人:杨仲波。被告:余景和。被告:余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成罗与被告余景和、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成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薛成罗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