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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薛成罗与余景和、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罗,余景和,余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88号原告:薛成罗。委托代理人:杨仲波。被告:余景和。被告:余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成罗与被告余景和、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成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薛成罗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