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刑执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抢劫、持有假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刑执字第02611号罪犯吕宏忠,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南省潢川县,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了(2003)闵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宏忠犯抢劫罪、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8年6月25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2年9月28日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止。执行机关凌源第五监狱于2014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本案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凌源第五监狱以罪犯吕宏忠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提出取消罪犯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吕宏忠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彦审 判 员 :王占义代理审判员 :李春兆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