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库尔勒正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正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建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红,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正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库尔勒正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630.3元,减半收取18815.15元由原告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来永存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赵艳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佘梦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