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联创公司工人���被执行人陈某,联创公司工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