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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民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温从峰与薛志刚、许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从峰,薛志刚,许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350号原告温从峰,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从业者。委托代理人孙元昶,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志刚,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从业者。委托代理人吴亚、吴继峰,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荣荣,女,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从业者。原告温从峰与被告薛志刚、许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从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