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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中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成龙与李宏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龙,李宏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中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于成龙。被告:李宏大。原告于成龙与被告李宏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收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在本院中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成龙、被告李宏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成龙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书,当时原告给被告一万块钱作为抵押金,约定合同到期后被告返回原告一万块钱。现合同到期,原告找被告要一万元抵押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一万元,仅同意返回原告88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押金款一万元。被告李宏大辩称:合同是签了,我也收了原告一万元的抵押金,但是在原告租车时我给原告换了四根轮胎,价值1200元,所以在合同到期后我扣了他1200元,我仅同意返回原告8800元。原告于成龙向本院提交承包出租车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未向原告返回押金一万元。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质证与认证,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承包出租车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被告李宏大将自有出租车辽MT72**号承包给原告于成龙,承包期限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承包费4000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原告于成龙向被告李宏大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0元,承包期结束后由被告李宏大将押金10000元全部退还原告于成龙,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于成龙与被告李宏大签订了承包出租车协议书,原告承租被告出租车,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承包费,并由原告向被告交纳抵押金10000元,约定协议到期后由被告将抵押金全部返回原告,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抵押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对于庭审中被告主张其在原告承包其出租车时为其更换四个新轮胎(价值共计1200元),按照行业标准现在应当在返回原告的抵押金中予以扣除,被告仅同意返回原告8800元抵押金的说法,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说法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宏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于成龙抵押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李宏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