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南绿色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征、杨树林股东出资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绿色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魏征,杨树林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河南绿色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魏征。被申请人:杨树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股东出资纠纷,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102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10200元。2、查封担保人许周楠所有的位于××房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