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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继和、庞友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友超,庞继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韩金明,理事长。被执行人庞友超。被执行人庞继和。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商初字第358号判决书,于2014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友超,庞继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35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