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知)初字第08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龙运天宏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龙运天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08517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运天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北京龙运天宏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贺颖超代理审判员 高 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