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以急于外出打工,没时间处理本案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急于外出打工,没时间处理本案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洪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