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林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林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某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经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林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国兴审 判 员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员 卢建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