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行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林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林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某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经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林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国兴审  判  员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员  卢建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