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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刑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阿达拉子减刑刑事裁定书1432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达拉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1432号罪犯阿达拉子,男,1973年4月2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普中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达拉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2月4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裁定将罪犯阿达拉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曾于2013年4月8日裁定对罪犯阿达拉子减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7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阿达拉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阿达拉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达拉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达拉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柱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韬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