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执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韩庆敏与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敏,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637-1号申请执行人韩庆敏。被执行人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宣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4)16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权文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