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执民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练亦元与吴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亦元,吴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练亦元。被执行人吴发平。本院在执行(2013)丽庆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练亦元与吴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发平尚欠申请执行人练亦元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1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执行员 毛根长执行员 胡顺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