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黎飞抢劫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096号罪犯黎飞,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飞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四分,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黎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