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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亨通货运代理中心与崔君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亨通货运代理中心,崔君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7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亨通货运代理中心,住所地:******。投资人:李竹君。被告:崔君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亨通货运代理中心诉被告崔君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亨通货运代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亨通货运代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