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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开民初字第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顾正元与何细平、陈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元,何细平,陈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445-1号原告顾正元。委托代理人陈建,如皋市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细平。被告陈万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元与被告何细平、陈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正元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元健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