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顾正元与何细平、陈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元,何细平,陈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445-1号原告顾正元。委托代理人陈建,如皋市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细平。被告陈万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元与被告何细平、陈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正元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元健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