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胡桂治与陈冬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治,陈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胡桂治,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冬秀,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治与被执行人陈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3)泉仲字第1174号调解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冬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冬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胡桂治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1.8%计算),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陈冬秀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冬秀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经查,被执行人陈冬秀与黄炳辉有共有的址在南安市房屋一套,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查封上述房屋的登记手续。本院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向泉州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但只查到被执行人陈冬秀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并于2014年7月1日到该银行扣划被执行人陈冬秀的存款21177.94元。因被执行人陈冬秀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冬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将执行款20527.94元(扣除执行费6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胡桂治。因被执行人陈冬秀除上述本院查封的房屋外无其他居住房屋,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该房屋的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执行标的,不宜采取拍卖措施,申请执行人胡桂治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冬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桂治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