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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立卿与贺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卿,贺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张立卿,河南省原阳县齐街乡柳园村。被告贺洪峰(又名贺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卿诉被告贺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卿与被告贺洪峰就借款一事,达成一致,被告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64元减半收取,原告张立卿负担1182元。审判员  娄凤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