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立卿与贺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卿,贺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张立卿,河南省原阳县齐街乡柳园村。被告贺洪峰(又名贺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卿诉被告贺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卿与被告贺洪峰就借款一事,达成一致,被告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64元减半收取,原告张立卿负担1182元。审判员 娄凤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