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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5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侯天凤与四川长江利达电机有限公司、贺德政、刘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天凤,四川长江利达电机有限公司,贺德政,刘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795号原告侯天凤,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邓艾,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成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江利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北段84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平,四川长江利达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贺德政,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仕杰,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天凤与被告四川长江利达电机有限公司、贺德政、刘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交纳7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天凤承担。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