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代湘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代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572号罪犯陈代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2000)惠中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陈代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3.9分。2013年12月评为年度优秀文明监舍成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代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代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