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5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先亮与阮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亮,阮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368号原告陈先亮,男,汉族。被告阮东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亮与被告阮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亮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