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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6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鲁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6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执行人鲁斌,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鲁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1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鲁斌应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二十四万八千四百零六元一角七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鲁斌名下财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鲁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13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阳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汤普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