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洪达浩与陈建平、王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达浩,陈建平,王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洪达浩,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梅华,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陈建平之妻。本院在执行洪达浩与陈建平、王梅华民间借贷纠纷[(2013)漳民初字第24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达浩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漳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文审判员 江杨萍审判员 戴 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苹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