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执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宋援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援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0976号罪犯宋援粮,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1年8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西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援粮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7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宋援粮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宋援粮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援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