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庄思阳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思阳,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庄思阳,居民。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珠海路)。法定代表人:王平申请执行人庄思阳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嘉诚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终结,并提供终结申请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灌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严立华执行员 朱曙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不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