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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庆燿与李代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代锦,陈庆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代锦,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焕炯,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燿,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李代锦因与被上诉人陈庆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代锦于2014年7月18日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李代锦以与被上诉人陈庆燿以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代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5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李代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春平审判员  迟建文审判员  黄国庆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