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木扬、詹艺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木扬,詹艺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木扬,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艺连,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计征决字(2013)第21103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木扬、詹艺连违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15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福审判员 林建全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