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行非审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荣合厂、段海丽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荣合厂,段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界行非审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荣合厂,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段海丽,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荣合厂、段海丽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计生征决字(2014)05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荣合厂、段海丽违法生育二孩一案,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立案调查、审批、告知、送达等程序,认定荣合厂、段海丽于2013年3月23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依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4年3月4日对荣合厂、段海丽作出界计生征决字(2014)05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荣合厂、段海丽征收社会抚养费7300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界计生征决字(2014)05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荣合厂、段海丽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其发出催告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界计生征决字第(2014)05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界计生征决字(2014)05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赵玉萍代理审判员 刘浩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