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韩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2014年5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韩某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绿城工地6号楼19层施工时,将徐小平妻子挂在该楼层东面变电箱上的红色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窃走,后又将该手提包藏于变电箱内,随机逃离现场,并将赃款人民币4000元藏至同单元18层北面房间内的水泥下,用木板压住。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韩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同年5月10日,徐小平对被告人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徐小平的陈述,被告人韩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失主谅解,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