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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吴建国、吴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吴建国,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0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负责人马健,行长。被执行人吴建国。被执行人吴建华。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建国、吴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390.24元、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0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审 判 员  李晨明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