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岭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韦某胜与杨某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冠胜,杨月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岭民初字第68号原告韦冠胜。被告杨月莲。原告韦冠胜诉被告杨月莲离婚纠纷一案,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因电白县、茂港区人民法院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合并成立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本院继续审理本案。原告韦冠胜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冠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冠胜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全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