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勇军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626号罪犯陈勇军,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益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陈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95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刑期异动后至2026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耳机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6.4分。2011年度评为优秀卫生组长;2012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