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蒋莉诉王敬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莉,王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蒋莉,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王敬民,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敬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敬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敬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的存款705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沛     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