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逯伟华与楼纯高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逯伟华,楼纯高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逯伟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纯高。上诉人逯伟华因与被上诉人楼纯高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逯伟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逯伟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逯伟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逯伟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