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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益阳市第十六中学与陈应平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市第十六中学,陈应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第十六中学。法定代表人邓旭,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兴,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应平,男。上诉人益阳市第十六中学与被上诉人陈应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益阳市第十六中学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后,上诉人益阳市第十六中学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益阳市第十六中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益阳市第十六中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益阳市第十六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代理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