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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保奎、张保增与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兰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奎,张保增,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兰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张保奎,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原告张保增,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兰项目部。法定代理人庞利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奎、张保增诉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兰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奎、张保增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奎、张保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奎、张保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即由原告张保奎、张保增承担188.00元。审判员 王 岑 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