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富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582号罪犯李富,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3)方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200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较好。现累计考核分82分。2013年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