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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海与杨某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海,杨某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杨某海被告杨某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海与被告杨某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某海负担审判员 丁 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