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东执民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喻根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根亮,喻善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喻根亮。被执行人喻善新。申请执行人喻根亮与被执行人喻善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金东曹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7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6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