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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徐习龙、罗龙湘、徐康平、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徐习龙,罗龙湘,徐康平,徐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圭斋东路1号。代表人徐勤,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以纲,男,56岁,汉族,居民,系原告公司古港分理处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50岁,汉族,居民,系原告公司古港分理处主任。被告徐习龙,男,55岁,汉族,农民。被告罗龙湘,男,41岁,汉族,农民。被告徐康平,男,41岁,汉族,农民。被告徐伟,男,39岁,汉族,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被告徐习龙、罗龙湘、徐康平、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如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正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