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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闫霞与天津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霞,天津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闫霞,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市场内17-1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丽,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霞与被告天津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霞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行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