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异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变更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颂泰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异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负责人王晓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雪,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中颂泰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滕久光。申请变更人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登莱胡同17号。法定代表人赵连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下称信达北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颂泰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经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我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下称建行城市建设支行)申请执行北京中颂泰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信达北分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我院于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二中执异字第127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建行城市建设支行依据(2005)二中民初字第13132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06)二中执字第444号]取得的对北京中颂泰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由信达北分公司承受。2013年12月3日,信达北分公司与中经信公司签订协议编号为BF20130830《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信达北分公司将其享有的该案执行债权转让给中经信公司。2014年1月29日双方在《金融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另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于2010年7月9日将名称变更为信达北分公司。本院认为,上述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已公示,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北京中颂泰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二中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变更为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