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代蒙与浦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蒙,浦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李代蒙。被告浦塔峰。原告李代蒙与被告浦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坤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蒙、被告浦塔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代蒙诉称,被告以没钱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和6月24日先后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其中一张借条约定月利息1%,另一张借条约定利息500元。约定月利息1%,并承若于2013年12月归还,但被告不守信用,期满后一直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10000元按月利息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另10000元利息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浦塔峰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现暂时无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5月30日,浦塔峰向李代蒙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利息为1%至还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浦塔峰再次向李代蒙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3年12月还清并偿付借款利息500元。此后,浦塔峰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借条2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在借款后未依约返还显属不当。原告请求返还借款及支付约定利息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浦塔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李代蒙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500元,及以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行号:314305400283,帐户:070667801112010000179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浦塔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代蒙,原告李代蒙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户: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帐号10×××99。审判员 张坤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