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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叙永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潘光容诉马镇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容,马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潘光容。被告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容诉被告马镇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容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光容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本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