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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陆检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绍虞刑执字第16号罪犯陆检,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汝东村大河门1队。2012年3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2)绍虞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陆检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罪犯陆检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其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5日、2013年7月31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届满,因病情仍未好转,罪犯陆检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陆检经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发现其身体情况没有好转,仍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其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一条的规定,仍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陆检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