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学群与陈秋羽,薛常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群,薛常碧,陈秋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805号原告王学群,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璐,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常碧,女,192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秋羽(同时系薛常碧之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群与被告陈秋羽、薛常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群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群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