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执行字第9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宝莲与被执行人吴雪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莲,吴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960-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莲,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雪娜,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宝莲与被执行人吴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8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坚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