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郑力才与杨土兴、浦城县兴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力才,杨土兴,浦城县兴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郑力才,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杨土兴,男,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深圳市。被执行人浦城县兴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皇华山路395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力才与被执行人杨土兴、浦城县兴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成飞审判员 陈新寿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