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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军泽与韩明贺、黄新杰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1)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泽,韩明贺,韩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泽,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满城镇吴家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韩明贺,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满城镇韩家佐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韩新杰,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满城镇韩家佐村村民,住该村,系韩明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满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韩明贺、韩新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明贺、韩新杰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来源:百度“”